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校就业创业工作,健全高校就业创业服务体系,充分发挥专家智库支撑作用,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,结合我省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高校就业创业工作专家库(以下简称"专家库"),是面向全省高校承担大学生就业创业理论研究、教育教学、咨询指导、项目帮扶、督导研判等职能的省级专家资源库。专家库分设就业专家、创业专家两个方向。
第三条专家库由河南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,厅学生处负责日常管理,主要职责:研究制定管理制度、发布选聘通知、组织申报遴选、实施动态管理、建立工作台账;统筹落实专家聘任、续聘、解聘、辞聘、培训、保障激励等工作。
第四条入库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恪守职业道德,坚持公益服务与专业服务相结合,依规开展就业创业各项工作。
第二章 选聘范围与条件
第五条专家库选聘遵循公平公开、科学规范、优中选优、示范引领原则。由省教育厅发布专家库选聘通知、明确入库条件、推荐名额等相关工作要求。
第六条专家选聘范围:(一)职能部门从事就业创业相关工作的负责人;(二)普通高校从事就业创业管理、教学科研工作负责人及骨干教师;(三)科研院所从事就业创业、产业人才研究的学者;(四)行业企业从事就业创业、人力资源、投融资等领域的实务专家;(五)其他在就业创业领域实践经验丰富、行业影响力较强的专业人才。
第七条专家选聘条件:
(一)高校专家
(1)政治立场坚定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,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,无学术不端、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;
(2)从事高校就业创业教学、科研或管理工作满3年,具有就业创业指导相关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;
(3)在政策研究、课程研发、赛事辅导、项目培育、成果转化等方面实绩突出、示范引领作用显著;
(4)热爱就业创业事业,责任心强,能够主动承担公益服务与专项工作任务,可稳定保障履职时间;
(5)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,身体健康、能够胜任相关工作,特殊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。
(二)校外行业专家
1. 热心支持高校就业创业育人工作,熟悉行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态势,能够保障参与指导的时间与精力;
2. 深耕就业创业、企业人力资源等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,具备丰富的企业运营、创业实践或创业孵化服务经验,在行业内拥有较好口碑与影响力;
3. 准确把握大学生求职创业成长规律,熟悉高校人才培养模式,具备就业创业人才培养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;
4. 其他条件参照高校专家选聘条件。
第八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受理入库申请:(一)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入库资格条件;(二)申报材料弄虚作假、手续不完备、关键佐证材料缺失;(三)存在违纪违法、违背公序良俗等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。
第三章 申报与聘任
第九条专家入库采取单位推荐、定向邀请两种方式。鼓励符合条件人员通过所在单位推荐申报;省教育厅可根据工作需要,定向邀请就业创业领域优秀专家入库。
第十条申报程序:(一)材料填报。申报人如实填写《河南省高校就业创业工作专家库专家申报表》或《河南省高校就业创业工作专家库专家续聘表》,按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,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。(二)单位初审。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资格条件、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,择优遴选,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。
第十一条遴选实行"同行评议,公开择优"制度,专家与申报人存在利害关系的,应当主动回避。遴选依次开展资格审查、网评、会评:(一)资格审查。核验申报人身份、从业年限、职称职务、佐证材料等基本条件。(二)网评。组织专家开展线上遴选,出具遴选意见并进行量化打分。(三)会评。综合网评分数、工作实绩、行业及人员结构布局,经专家组集体研讨形成拟入库名单,报省教育厅审定后按规定公示。
第十二条聘任管理。公示无异议人员正式纳入专家库,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发专家聘书。聘期3年,聘期届满前3个月启动续聘工作,结合任期履职情况,符合条件的予以续聘;聘期届满未通过续聘的,专家资格自动终止。
第十三条建立专家信息常态化更新机制。每年定期开展专家信息核验更新,及时维护职称、职务、工作单位、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,确保专家库数据真实准确。
第四章 职责、服务与规范
第十四条入库专家受省教育厅委托,主要履行以下职责:(一)开展就业创业理论政策研究。围绕产业升级、新质生产力、就业市场供需、新业态发展等开展专题研究,为全省高校就业创业政策制定和工作实施提供咨询建议。(二)参与教育教学资源建设。承担就业创业教材开发、课程体系建设、教学改革等工作,推动优质教学资源共建共享。(三)推动就业创业队伍能力提升。组织或参与高校就业创业工作人员业务培训、学术研讨、经验交流,搭建校校、校企、校地协同平台,推广先进经验。(四)参与就业质量督导研判。跟踪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,参与就业创业工作督查,推动就业质量数据反馈应用于高校招生、学科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改革。(五)实施创业项目全程帮扶。开展创业政策解读、项目诊断与可行性研判,承担创新创业大赛赛事遴选、项目路演、业务指导等工作,促进优质创业项目落地转化。(六)完成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就业创业相关工作。专家每年参与线上、线下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活动不少于3次。
第十五条专家服务分为集中服务、结对服务两类模式:(一)集中服务。由省教育厅统一部署,组织开展专题讲座、培训教研、调研督查、赛事遴选等集体任务。(二)结对服务。由高校或学生创业团队提出服务需求,经省教育厅统筹指派,或由专家与服务对象协商确定,开展跟踪式个性化指导。
第十六条履职行为规范:(一)专家提供的指导意见仅作为服务对象决策参考,不承担其经营决策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。(二)专家个人与服务对象开展投资、商业合作属于个人行为,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、经济责任由专家本人承担。(三)专家应当严格保护服务对象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。
第五章 动态管理
第十七条建立专家服务登记跟踪台账制度。完整记录专家授课、赛事遴选、咨询指导、专题调研、结对帮扶等全部服务情况,留存相关文档、影像资料。台账记录作为工作成效、续聘、解聘等的核心依据。
第十八条省教育厅定期组织开展专家工作成效评定,内容包含履职完成情况、服务质量、工作成效、纪律遵守情况。评定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三个等级,对评定结果优秀、服务成效突出的专家,在续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。
第十九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。聘期内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,经省教育厅研究,视情节作出约谈提醒、暂停服务资格、解聘处理:(一)本人书面申请辞聘,经省教育厅同意;(二)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入库基本条件;(三)无正当理由,一个自然年度累计3次不参加省教育厅指派的服务活动;(四)以专家库专家名义开展超出职责范围的商业活动,损害专家库声誉;(五)泄露服务对象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,造成不良影响;(六)存在师德失范、学术不端、违法违纪以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;(七)履职不到位,服务对象反映问题较多,经督促整改无效;(八)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库内专家的情形。
第二十条因违法违纪解聘的专家,永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;因其他情形解聘的专家,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入库。
第六章 激励与保障
第二十一条入库专家享受以下支持保障:(一)颁发专家聘书,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;(二)优先参加全省就业创业相关活动;(三)同等申报条件下,优先申报、承担省级就业创业相关重点研究课题、教学改革项目;(四)受邀承担授课、项目遴选、咨询诊断等工作的,由邀请单位按照财政相关规定支付劳务报酬,并依规保障差旅待遇。
第二十二条鼓励各高校为本校入库专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支持,将专家参与省级就业创业服务的实绩,作为校内评优评先的参考依据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